关于做好2016年(下半年)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
相关负责人: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下半年结题工作已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2008年(含)以后省教育厅公布立项的浙江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自筹项目)。
二、材料报送
1.《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附件2)一式2份及佐证材料2份(佐证材料直接装订在结题报告后面即可)。佐证材料为论文的,上交的复印件需包括杂志封面、杂志目录、论文全文、杂志封底;其中杂志目录中请用红笔划出自己的论文,论文中请用红笔划出标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的字眼。
2. 结题报告封面需项目负责人签名;“经费使用情况”需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需各学院负责人签章。注意:项目负责人同时在教育厅系统(http://www.zjkysz.cn/)中,填写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网上上报至各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管理员在截止日期前,登陆系统点击“填写进展报告”进行审核,点击“确定”即上报至科研处(学院管理员只需填写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直接由科研处填写审核意见)。请于9月29日前由各学院(部门)统一将纸质结题材料送学校科研处。
3. 提交结题验收材料时,必须同时提交档案馆盖章的《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核表》(附件3)一式一份(单独提供,不要装订在结题材料中)至科研处。注意:需事先向档案馆提供《课题结题、鉴定归档材料》(附件4),再由档案馆在《归档审核表》中盖章。
三、工作要求
1.项目结题要求:
项目结题依据为《申请书》“预期成果形式”中列明的内容。结题时,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应有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其余研究成果第一署名人不是项目责任人的,应为课题组成员),或提交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1篇(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成果,均应标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的,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已录用但未正式见刊的论文,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2.今后教育厅项目的结题工作均在每年4月底与9月底开展,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变,逾期递交的自动转入下一批结题。教育厅既往项目清理工作开始,2008年—2012年度公布立项的项目,必须在2017年5月底前按要求结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结题的,逾期不再接受结题申请。
四、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结题工作请各学院(部门)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通过结题。
2.项目的结题情况,将作为学院(部门)下一年度确定项目申报限额数的重要指标。
科研部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