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1 目的
为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2 范围
医(学)院中层干部和重岗重责人员以及全院所有党员
3 要求
3.1廉政谈话的对象和形式
本实施办法所指廉政谈话对象:医(学)院中层干部和重岗重责人员以及全院所有党员。谈话形式包括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和信访谈话、诫勉谈话等。
3.2任前廉政谈话
3.2.1任前廉政谈话,是对医(学)院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按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组织部门规定的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3.2.2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3.2.2.1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任职干部就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
3.2.2.2 针对任职干部廉洁自律、品行作风等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的且不易核实问题,进行提醒;
3.2.2.3 听取任职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3.2.2.4 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3.2.3提任院科级中层干部原则上由党委书记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3.2.4实施谈话前,院组织部都要将确定的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由院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登记或记录。
3.2.5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命后、到任前进行,因故不能在到任前进行的,应在到任后1个月内完成。
3.3日常廉政谈话
3.3.1日常廉政谈话,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自律,在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党员干部和重岗重责人员进行的常规谈话。谈话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为主要内容,可以个别谈话方式为主。
3.3.2日常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3.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的各项廉洁纪律规定以及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等情况;
3.3.2.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织或参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2.3就谈话对象分管工作或所在科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交换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
3.3.2.4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3.3 日常廉政谈话按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确定合适的谈话人,原则上按以下分工进行:院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院班子党政领导负责对分管或联系科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重岗重责人员谈话;科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部门)人员进行谈话。
3.3.4 日常廉政谈话可结合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一并进行,应覆盖到所有党员、干部和重岗重责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党员、干部和重岗重责人员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话要求。
3.4 提醒和信访谈话
3.4.1提醒和信访谈话是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群众信访反映其存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问题,需要进行教育提醒或核实性质谈话。
3.4.2提醒和信访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3.4.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干部,应当进行提醒或信访谈话:
3.4.3.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
3.4.3.2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3.4.3.3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需要向本人初步核实的;对初步核实后,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较集中,需要向本人教育提醒的;
3.4.3.4其他需要进行教育提醒的问题。
3.4.4 实施提醒和信访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院纪委报院党委同意和党委书记批准,由院纪委负责实施。
3.4.5 提醒和信访谈话的主要程序是:
3.4.5.1 谈话前要认真分析谈话对象的问题或信访举报的问题,拟定谈话提纲,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3.4.5.2 谈话时要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被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4.5.3 听取谈话对象所作的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必要时可要求其作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
3.4.5.4 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或者整改要求。
3.4.6 提醒和信访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时要填写登记表并做好记录。
3.4.7 信访谈话要严守保密纪律,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被谈话人要正确对待信访举报监督,不得追查和打击举报人,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4.8 被谈话人对谈话中要求整改问题要予以整改,并在谈话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纪委。
3.5 诫勉谈话
3.5.1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干部和重岗重责人员存在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告诫性谈话:
3.5.1.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严格,本部门或者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
3.5.1.2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3.5.1.3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5.1.4 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中纪委“九个严禁”内容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3.5.1.5 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规定的;
3.5.1.6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3.5.1.7 医(学)院和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
3.5.1.8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问题。
3.5.2实施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由院纪委提出建议意见,报院党委同意和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3.5.3 诫勉谈话的主要程序是:
3.5.3.1 谈话前要认真分析谈话对象的问题,拟定谈话提纲,书面通知被谈话人;
3.5.3.2 谈话时要向谈话对象说明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后果,听取谈话对象所作解释、说明或者检讨,提出整改要求;
3.5.3.3 对谈话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谈话对象要有明确的态度,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3.5.4 诫勉谈话的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时要填写登记表并做好记录。谈话对象应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表态。
3.5.5 对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应由院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应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或党支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诫勉谈话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其他适当的谈话人。
3.5.6 被谈话人对谈话中要求整改问题要予以整改,并在谈话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院纪委。
3.6 其他事项
3.6.1 谈话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的情况泄露和扩散,对有违反者要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3.6.2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需要回避的,谈话者应当主动提出问题。
3.6.3 本实施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