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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08 11:19:26

1 目的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参照《高校纪委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受理处置流程图(实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按照管理权限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教职工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的处置。

3 要求

3.1  对属于纪检业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由承办人加盖“纪检信访登记章”,写明收信日期,编号后在《信访举报台账》上登记,填写《信访举报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批准。

3.2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3.2.1  集中管理原则。在院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室负责全院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3.2.2  双报告原则。纪检监察室在掌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院纪委报告的,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2.3  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3.3  问题线索来源:

3.3.1  上级纪检机关或部门转(交)办的问题线索;

3.3.2  来信、来电、来访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3.3  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3.4  各科室(部门)及特约监督员上报的问题线索;

3.3.5  巡视巡查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3.3.6  其他渠道收到的问题线索。

3.4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3.4.1  对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3.4.2  对党员干部、党组织、教职员工、有关科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的举报;

3.4.3  对教职员工、有关科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3.4.4  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行风纪律问题的举报。

3.5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经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批准纳入问题线索管理的,按以下流程处置。

3.5.1  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各处置环节由经办人签名,确保全过程留痕备查。

3.5.2  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确定2名以上同志为具体承办人员,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收到问题线索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

3.5.3  根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处置意见,纪检监察室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单》送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3.5.4  经批准同意的问题线索,按照批示意见进行分类处置。

3.6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3.6.1  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3.6.1.1  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反映问题比较轻微,查实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以第一种形态处置,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确定谈话的,应在全面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纪委书记批准。谈话应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或组织部门负责人负责进行。经批准委托谈话的,一般由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负责进行。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后保存。

确定函询的,应当在《问题线索处置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以纪检监察室名义拟制《函询通知书》,并附《反映问题摘要》、《书面说明要求》、《书面说明范本》,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同时请被函询人所在党组织作情况说明。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回复院纪委。纪检监察室经了解核实后,起草谈话函询情况报告,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处置意见,报纪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书面函询回复后一个月内办结。

3.6.1.2 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判断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纪委书记批准。涉及中层干部的初核还应报党委书记批准,并向上级纪委报备。初核工作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初核工作,依纪依规收集证据。初核结束后,核查组负责人应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书记批准。

3.6.1.3 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3.6.1.4 予以了结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已有定论、无可能开展核查、重复反映且已处置完毕或者被反映人已经死亡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了结类的,纪检监察室应登记并予以消号。

3.6.2  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审查审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审批,并向上级纪委报告。经审批程序并经纪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立案审查决定(涉及中层干部的立案,还应报党委会集体研究),制作《立案决定书》。纪委书记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审查组,研究制定审查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依纪依规开展审查工作。

3.7  纪检监察室应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3.8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主要材料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专题会议记录、各类《呈批表》、调查核实材料、谈话函询记录材料、核实情况报告、查处或办结报告、处分材料等。

3.9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难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纪检监察室进行统计分析或专题反映:

3.9.1  年度信访举报总数及升降趋势,分类及所占比例,举报、申诉所占比例,主要问题的数量及所占比例,涉及人员类别及所占比例;

3.9.2  年度信访举报总数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问题的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类人员的升降及原因;

3.9.3  年度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典型事项;

3.9.4  需要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3.10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3.10.1  接受当面举报,纪检监察室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10.2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3.10.3  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3.10.4  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3.10.5  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3.10.6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3.11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3.18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18.1  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是近亲属的;

3.18.2  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18.3  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委书记审批。

3.19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3.19.1  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3.19.2  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3.19.3  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3.19.4  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3.19.5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20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1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3.2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