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园地

浙江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0 14:08:17

浙江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动员广大青年积极参与我省两个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工交、财贸、医疗卫生等窗口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广大青年参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继承和创新的前提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尽快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和挖掘“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根据实际,开展有声势、有影响、有特色、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
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并取得突出成绩。
4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
、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
、创建活动的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
、符合第七条规定。
2
、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
、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
、“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5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做到创建有目标,活动有规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九、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或相当于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并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才有资格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十、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好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影响力。
十一、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召开协调会,根据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的考核办法和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
十二、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各地、各行业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检查验收,对拟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将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省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鼓励
十三、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对授予该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专门发文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
十四、基层单位可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向先进学习的良好氛围。要把表彰奖励纳入单位奖励体系,将工资奖金、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与创建活动及表彰先进相结合。
十五、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六、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管理档案,逐步完善省级“青年文明号”推荐、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七、对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要根据考核标准,进行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八、为了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成立了省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秘书处设于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
、材料:铜板底;
2
、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
、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
、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mm
二十一、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与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检查考核。同时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定点与随机相结合的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省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二十二、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由各推荐单位进行考核,并向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上报考核意见。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对连续三年被命名为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不再保留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颁发纪念证书,进入新一轮争创。
二十四、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因为组织合并或者拆分而自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则撤销其原有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收回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并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二十五、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1
、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
、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在向社会承诺中,群众反映有失信事实,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十六、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需经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原申报单位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至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  
二十七、本办法适用于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二十八、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二十九、本办法的修订、变更、解释权在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