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医院新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0 11:36:08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科室各负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责任追究的原则。

2、组织领导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党办主任为成员,院党办负责日常工作。

3、责任范围

    1)院党委全面负责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2)院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的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4、责任内容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适时研究制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不正之风。

    5)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6)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

5、责任考核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办法。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党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并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内容。

    3)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取消领导干部本人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2)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a、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b、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c、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d、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藉处分。

      f、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乱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7、监督检查

    院党办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