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委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1、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
a、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院传达、贯彻、执行的意见、方案和具体措施;
b、研究制定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规划,讨论制定院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c、研究决定本院各项改革和医疗、科研、教学发展方向、规划,讨论决定本院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d、审议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经费预决算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e、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院党政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任免和奖惩;
f、讨论党员、职工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审批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及对违纪党员处分;
g、讨论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审批下级党组织的组成和支部委员的分工;
h、听取并讨论解决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及其他重大问题;
2)时间安排: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临时决定召开。
3)议题和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4)出席人员和数额: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委员、党办主任参加,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在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时,需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并告之党办。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的不同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2、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
a、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对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b、准备材料。按照确定的议题,党办主任负责组织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党支部汇报重要工作,应事先形成书面材料。
2)会中决策
a、严格议题。院党委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b、充分讨论。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或作出决策,应先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议题,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c、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会议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党办主任担任。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3)会后办理。
a、文件编发。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会后应及时上报和下发。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适宜公开公布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b、决策实施。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实际问题,适时调整或变更决策、决定。对某项决策、决定进行重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