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职工代表大会
l、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职工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具有审议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2、院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如遇到重大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请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3、院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 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2) 参政议政,审议职工对本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本院建设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技术经济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审议通过有关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劳动保护等重要规章制度,
(3) 按《院职代会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举、评议、罢免或撤换院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确定工会工作计划,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
(4) 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审议决定有关职工住房分配、生活福利、女工权益保护等重大事项。
(5)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者提出嘉奖建议;对政绩较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者提出惩处建议。同时,接受职工代表、工会会员对职代会及工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
4、院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并严格按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各项议程。职工代表会议由院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5、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院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向职工群众传达贯彻职代会精神,组织职工代表及职代会各工作小组进行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有关部门对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