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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0 11:36:06

          一、印章管理

1、医院印章由党委、医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指定专人保管。医院所属行政部门的印章由各科室、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2、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医院或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3、印章管理人员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用印。
4、医院印章的使用登记本及相关用印材料,须每年上交医院档案室存档。
二、印章刻制和启用
1、医院所有印章由党政办统一刻制和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2、医院及各部门印章和公务中需使用的有关医院领导印章,因更改名称、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持医院关于机构设置的批文,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同意或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凭医院介绍信到杭州市公安部门定点单位刻制印章。
3、新印章启用前,应先盖上印模,由党办或院办行文通知后方可启用。
4、有关部门应将停止使用或磨损作废的印章统一送回党政办,由医院档案室存档。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三、印章使用范围
1、医院各类公文、函件、报表等用印;
2、办理各种证书、证件、聘书、奖状、证明、信函、请柬等用印;
3、签订合同书(协议书)、计划任务书、科研课题申报书、成果申报书等用印;
4、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用印;
5、以医院名义开具的介绍信用印;
6、其他事务用印。
四、用印流程
1、以医院名义署名的文件、报告:主办部门拟稿、党政办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党政办编号、文印室打印、主办部门校对、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2、办理各类证书、证件、聘书等:承办部门根据文件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3、补办各类证书、证件、聘书等:承办部门造册、职能部门与档案室审核,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用印。
4、各类奖状:凭医院各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5、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凭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医院领导审定,院长审签或委托签订后用印。
6、医院、部门各类报表:部门负责人签发、统计室责任人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授权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用印。
7、以医院名义上报上级部门的材料: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8、科研项目申请表、鉴定证书等:科教科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9、向国外邮寄资料的部门或个人:写明资料目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用印;外汇提款:凭财务科负责人签字证明后用印;海外提货(不包括私人物品)、海关报关、国外订货:凭党政办、科教科、总务科、设备科负责人签字证明后用印。
10、出国留学证明材料:人事科核对单位,其翻译件由人事科校对签字确认后用印。
11、个人发表(含境外刊物)的论文、论著:科教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用印。
12、办理法人代表委托书:院长授权并签署法人代表委托书后用印。
13、向外刊登广告、声明: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原稿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14、出具介绍信:见《介绍信使用规定》用印。
15、各类证明:各部门、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用印。
16、使用院长、副院长印章: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17、其他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或党政办主任签发后用印。
18、除医院领导签发的文件外,使用医院印章一律要填写用印审批单,经有关部门或院领导签字同意、党政办登记后用印。
五、下列情况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务、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