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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08 10:57:02

1 目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要求,依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有关药品、耗材用量信息,维护医院正常安全的医疗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院、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科室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供其发放回扣的行为。

4.要求

4.1 落实信息统计权限管理,对计算机网络信息严格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实行权限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科室、岗位的职能,信息中心负责限定各个科室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有关信息的权限和采集范围,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权限,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使用。

4.2 执行信息统计审批登记。对涉及药品、耗材用量的重要(敏感)信息建立查询审批登记流程,信息系统中设置重要(敏感)信息查询留痕功能,有效地控制敏感信息的传播范围。

4.3 加强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对涉及查询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量等工作需要的相关信息模块,由信息中心加强监管,并建立查询日志,进行登记(包括计算机编号、操作者代号、操作时间等),定期监管分析,保障重要(敏感)信息的安全。

4.4 加强风险岗位廉洁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清廉法制教育,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5 推行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医药购销廉洁自律承诺书。将禁止违规统方列为《承诺书》的内容之一;实行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统方的医药代表、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停止其供货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医院有关药品、耗材等采购。

4.6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介绍或直接实施商业目的统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