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提高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对象与招录
(一)培训对象是指拟在本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中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中医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年度招录计划,经审核后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在每年7月底前公布全省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年度招录计划。
(三)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基地招录数和地域情况等,选择填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根据报名情况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
(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所辖区域内各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涉及培训对象辖区外调配的,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筹解决。
(五)招录工作于每年8月底完成,各培训基地将录取对象上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培训对象于当年9月份进入培训基地接受培训。
二、培训实施
(一)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必要的西医学有关临床知识和技术,能独立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及危重病症的诊疗工作。
(二)培训内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设11个学科,包括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眼科和中医全科。培训对象按照《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浙江省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接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培训、跟师学习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
1.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态度、责任感培养,树立热爱中医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观念。
2.临床实践技能培训:第一阶段主要在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眼科等学科轮训。第二阶段根据培训对象预期从事的专业选择在相应的学科以及相关科室轮训。
3.跟师学习:至少跟随1名中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指导老师门诊临证,学习中医临床辩辨证思维能力。
4.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包括公共科目与有关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中医经典理论、相关法律知识等。
(三)培训方式:临床实践技能培训采取临床专业科室和相关科室轮训、跟师临证学习等方法。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上课为辅。
(四)培训时间:本科学历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3年;研究生毕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培训时间根据以下规定,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培训时间并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1.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培训。
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培训。
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培训。
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培训。
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培训。
(五)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将内容记录在《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试行)》、《浙江省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手册(试行)》。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招录、实施、考核、质量评估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三、培训基地
(一)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科标准(2011版)》规定执行。
(二)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后备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原则上须建在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后备临床培训基地原则上建在条件成熟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需联合一家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建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三)培训基地按照我省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和大纲,建立本基地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对象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培训基地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带教师资与培训对象比例应不低于1:2。
四、培训考核
(一)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理论科目考试和结业考核。通过过程考核、理论科目考试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二)培训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出科考核、跟师考核、年度考核、阶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跟师心得、医案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三)理论科目考试是对中医经典理论、医学新知识、新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学习的评价。
(四)培训结业考核是对完成培训的培训对象的全面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中医四大经典理论和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培训对象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五)各培训基地组织日常考核、出科考核、跟师考核、年度考核;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阶段考核;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理论科目考试和结业考核。
(六)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将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并逐步成为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
(七)未通过考核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累计两次未通过者,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审查后,停止其培训资格。
(八)对培训各项考核中作弊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内取消考核资格并全省通报。
五、组织管理
(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本区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三)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和管理、各专业培训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培训过程、结业考核和培训经费的管理等。
(四)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组负责培训大纲、培训基地建设标准、考核标准的制定、培训质量的评估和业务咨询。
(五)各培训基地成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基地的培训学科成立培训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培训的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以政府、委托单位、培训基地、个人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选送单位承担,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培训基地承担。培训经费的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三)对已与委托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培训对象,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返回委托单位工作。
(四)对培训基地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五)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培训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培训期间计算工龄。
(六)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七)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