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10 11:36:07
第一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具有权威的学术组织,也是院长在医院管理、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学术咨询机构。本委员会向院长负责。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副主任医(药、技)师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组成。委员应医德高尚,治学严谨,观点明确,作风正派,并具有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精神。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一名(由科教科科长兼)办事机构设在科教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全院科研发展规划,对医院发展规划、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与发展方向、科室设置等提出建议。
2、负责评审和推荐上级重点学科、科研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审议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审阅学术性稿件,以及院级课题及院级重点学科评审、评定。
3、对技术人员的培养,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选拔学科带头人。
4、接受院长委办的其他业务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咨询。
第四条: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五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每届委员会任期二年。由院领导提出名单,与科室充分协商后产生。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重大变更或较特殊情况,院长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