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传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0 11:36:06
一、按照省委和学校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严格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在收文、传递、阅读、传达、保管、销毁等环节,要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阅文规定执行。文件确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二、医院领导阅读文件须在办公室内完成,不得将机要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携带到家里或公共场所。
三、因工作繁忙,当天不能阅读完成的文件,请及时送回党政办,不得将文件放在办公桌上过夜。
四、对文件中须办理的事项有何指示或需要复印文件以备用,请写在阅读记录单的“领导批示”栏内。
五、若需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应复印至有关部门或由院党政办督办,不得抽取文件或直接送部门阅办,以免文件丢失。
六、需要部门阅办的文件,由党政办负责领取和保管,严格交接和签收手续,文件办理好及时退回党政办。急件由党政办及时转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
七、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秘密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印,用完及时送回党政办。复制、汇编的有密级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八、需要销毁的上级文件,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浙委办发〔2004〕41号)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销毁涉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