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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心实验室在用部分净化层流维保服务采购的院内议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0 16:1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就中心实验室在用部分净化层流维保服务采购进行院内议价,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我院中心实验室部分在用层流设备维保初中高效过滤器及相关部件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年更换次数

备注尺寸(mm)

1

送风过滤器高效

2

2

630*630

2

送风过滤器高效

1

2

484*484

3

送风过滤器高效

1

2

320*320

6

中效袋

2

4

500*600*350

7

过滤器高效

2

2

450*185*185

8

新风机过滤器初效

4

6

465*185*20

9

新风机过滤器初效

4

6

565*250*20

10

过滤器高效

2

2

550*250*250

11

新风机过滤器清洗

30



净化系统空气过滤器维保工作周期

序号

名称

更换频次

备注

1

循环机组初效

2个月

如遇特殊污染需及时更换。按照GB50333、WS/T368-2012要求进行定期检测,当阻力超过设计阻力或空气质量不达标时,应缩短更换周期,保证正常使用。

2

循环机组中效

3个月

3

高效过滤器

1年

4

室内回风初效

2个月

5

新风机组初效

2个月

6

新风机组中效

3个月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保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包装未拆封的,并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GB 50333-20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要求。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和配套件的缺陷所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维保要求

1、对采购人指定净化区域和设备提供日常保养和故障维修,24小时内随叫随到。在接到报修通知后适时调配人员到达现场维修保养,如遇紧急故障,维保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情况。普通设备故障,维保人员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情况,直至故障消除、恢复正常运行为止;每周对设备和机房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其他重大故障或需等零件时应向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维修方案及工期。

2、维保期:1年

维保费(含人工费、车费、工具费)

注:本项目总预算4.8万元,学校净化层流维保服务采购总价合计不得超4.8万,否则视作无效报价。

一、项目编号:HQ-2025-019

二、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承接学校净化层流维保服务能力的单位;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特定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可分包与转包。

四、响应文件包含内容(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贰份,密封保存):

1)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服务资质证明;

3)对此项服务要求响应程度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时间、质保期等);

4)按清单内容逐一进行报价,可直接报单价,也可分别报折扣价;

5)类似服务业绩证明材料(20221月1日起至今);

6)其他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承诺。

五、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6270900分(北京时间)

六、响应文件提交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7号楼102

七、遴选时间:20256 271400分(北京时间)

八、议价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7号楼102室

九、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资信、技术及

商务部分

 

公司信誉、综合实力、市场占有率、服务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综合评分。

10

2022年1月1日至今医疗单位同类项目服务业绩,每提供1个得 3分。

15

产品质量(提供样品),根据样品进行评分

15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以上一个得 5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5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设置专职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点的便利情况,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情况,质保期。针对服务方案优劣进行评分

15

报价

价格

 30

 

其他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发布)采购文件之日。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止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潮王路31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联系人:0571-85267042  胡老师18958012150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

                                                 20256 20

中心实验室在用部分净化层流维保服务报价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