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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母婴陪护服务项目的院内遴选公告(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5-03-21 14:58:52

一、采购人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母婴陪护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HQ-2025-006

四、采购方式院内遴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就母婴陪护服务项目进行院内遴选,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五、采购内容

服务范围

1. 产妇护理:

(1) 协助进餐、喂药。

(2) 协助日常起居如搀扶、翻身、擦身、洗澡

(3) 协助及指导母乳喂养。

(4) 情绪观察、心理疏导及精神安慰。

2. 婴儿护理:婴儿喂养、二便观察、换尿不湿、哄抱、睡眠等。

3. ru房护理:催乳服务,ru房按摩。

陪护要求

1. 须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利益,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有关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

2. 所聘用的母婴护理员,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将全部护理员的身份证、体检证明复印件、上岗证书等资料交甲方管理部门备案。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和其他身体不健康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护理工作。

3. 须规范用工,与护理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维护陪护员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工资和其他劳动待遇,定期对陪护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并按时将培训教育记录上交医院。

(二)商务要求

1、报价详见附件院内遴选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

2、服务期:1年。

3、现场勘查: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响应文件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份,密封保存供应商的联系方式请在封面空白处标注)。

1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服务资质证明;

3、类似服务业绩证明材料(202211日起至今);

4、母婴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包括管理模式、人员配置、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

5、其他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承诺

6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3月25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7文件提交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7号楼102室。

八、院内议价情况

1、时间:2025年3月25日(星期二),上午8时30分;

2、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潮王路318号)7号楼102室。

九、综合评分法

类别

评审内容

分值

资信、

技术

及商务

部分

公司信誉、综合实力、市场占有率、服务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分。

业绩:供应商自 2022年1月1日起具有类似项目合同业绩的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4 分。(供应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体系认证: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15

管理模式

运营:总体服务管理模式清晰,能够满足不同患者的服务需求,能体现服务管理模式的特色,综合评定。

管理人员配置:评委根据所配置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年龄、工作年限及提供详细的岗位人员配备表,附组织架构图,并详述各岗位职责等进行综合评定。

10

员工保障

人力资源保障机制方案:根据员工的招聘途径,招聘录用程序,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评定。

员工培训机制方案:要求提供护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护工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完善且有针对性,有详细的护工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及年度培训计划,综合评定。

15

服务方案(综合评定)

要求提供详细的护工人员岗位职责、职业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每日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护工岗位服务标准、项目现场派工流程和收费流程。

要求提供服务质量管理目标、服务质量控制组织职能及服务质量控制要求与方案实施、服务质量考核等方面。

有详细的对患者和医务人员满意度征询,并附满意度征询表。对患者出院后满意度回访工作。

30

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与承诺

能提供项目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领导组织架构、职责、突发情况处置流程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能明确在服务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承诺、服务质量承诺、遵守院规承诺等。

10

价格部分

报价

20

十、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发布)采购文件之日。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止不足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联系方式:王老师;19884188294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总务科

                               2025年3月21日星期

 

 

 

 

附件、院内遴选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