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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蒸汽发生器维保项目的院内议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9 10:39:18

一、采购人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蒸汽发生器维保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HQ-2025-002

四、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就蒸汽发生器维保项目进行院内议价,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五、项目概况

采购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型号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1

燃气

蒸发器

2

6个模块

J ZQ120T

   对院内蒸汽发生器及配套水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服务。

2

电加热

蒸发器

4

WDR0.15-0.7

3

配套水处理设备

2


维保要求

1、对蒸汽发生器及配套水处理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故障维修,每年两次全面清洗保养,6个月更换一次蒸汽过滤器滤芯,每月一次巡查维护,确保蒸汽发生器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2、提供合格的保养技工(具备作业相关的上岗证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设备各部分进行相应检查、试验、调整、清理,保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3、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阀、压力表换新工作。

4、维修保养期间所产生的所有零配件更换费用、上门服务费、工时费等全部费用都由供应商负责,零部件更换型号、品牌应与原厂保持一致或优于原品牌型号。

5、维修保养期间如因采购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商需要收取材料费的,免人工费。(使用不当情况:软水处理器不加盐、长期用后不排污水等)

6、服务时效:若有设备故障问题,在采购人报修后1小时内服务方需响应,24小时内排除故障;若有紧急报修,2小时内服务方技术人员需赶到现场维修。

(三)商务要求

1、最高限价:全部费用不得高于45000元(所报意向价格应包含处置废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税费等)。

2、结算方式按年支付

3、服务期:2年。

4、现场勘查: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5、报价(详见附件院内议价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响应文件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份,密封保存供应商的联系方式请在封面空白处标注)。

1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服务资质证明;

3、类似服务业绩证明材料(202211日起至今);

4、项目维保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包括人员组织结构、维保实施方案、服务质量承诺、备件供货方案等);

5、其他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承诺

6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月1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7文件提交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7号楼102室。

八、院内议价情况

1、时间:2025年1月17日,下午2:00;

2、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潮王路318号)7号楼102室。

九、综合评分法

类别

评审内容

分值

 

 

 

 

资信、

技术

及商务部分

公司信誉、综合实力、市场占有率、服务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分。

3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

3

供应商自2022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具有同类蒸发器维保服务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的得2分,最高得分8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复印件。

8

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完全满足公告五、项目概况(二)维保要求”的,得18分,存在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扣完18分为止。

18

对本项目维保拟派维保服务人员组织结构进行评审

5

对本项目具体负责人具有同类蒸汽发生器维护保养服务工作经验的,每提供一个证明材料得2分,最高4分。

注:提供业绩佐证材料,如业主证明或合同等材料,须盖有业主单位公章。

4

对维护保养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如维保时间、内容安排等)

15

对于服务质量的承诺(如维保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等)

5

备件供货方案,确保元器件损坏后能及时更换的保障措施方案。

5

配合采购人的工作时间、服从医院相关管理部门调度的具体承诺

4

价格部分

报价

30

总分

100

十、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发布)采购文件之日。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止不足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1-85267043、19884188294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总务科

20251月9

潮王院区蒸汽发生器维保项目院内议价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