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2025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服务项目的 院内议价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25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HQ-2024-030
四、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就2025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服务项目进行院内议价,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五、项目概况:
(一)总体要求
采购内容 | 危险废物名称 | 预估量(千克/年) |
2025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服务 | 废试剂空瓶 | 600 |
实验室有机废液 | 1500 |
注:医疗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1、HW02 、HW03 和卫医发[2003]287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包括消毒液);不包括医疗机构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固体废物。
(二)技术及服务要求
1、处置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环发[2003]206 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执行。
2、运输由供应商负责,其运输、处置过程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3、供应商自接采购人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收集,运载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收集人员要和采购人指定人员对医疗废物进行称重,并在转移联单上登记签字。
4、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医疗垃圾包装袋、利器盒等医疗废物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的规定》)。
5、供应商如遇特殊情况(交通、道路、气候等原因的影响)无法按时收运,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采取妥善措施由双方协商处理。
6、供应商必须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并协助采购人办理废物的申报和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三)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潮王路318号)、申花院区(莫干山路与申花路交叉口)
2、服务期:服务期2年,2025.1.1-2026.12.31。
3、最高限价:全部费用不得高于45000元(所报意向价格应包含处置废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税费等)。
4、费用结算说明:按实际处置量结算。
5、现场勘查: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如有需要,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现场踏勘需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1-85267043、19884188294)
6、报价(详见附件院内议价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规处置的相应责任;(提交议价响应资料时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可分包与转包。
七、响应文件: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密封保存(投标人的联系方式请在封面空白处标注)。
1、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服务资质证明;
3、类似服务业绩证明材料(2021年1月1日起至今);
4、其他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承诺;
5、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6、文件提交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7号楼102室。
八、院内议价情况:
1、时间:2024年11月26日,下午15:00;
2、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潮王路318号)7号楼102室。
九、综合评分法:
类别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资信、技术及商务部分 | 公司信誉、综合实力、市场占有率、服务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分。 | 20 |
近3年内具有同类项目历史服务经验,每个类似业绩计2分,共计10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0 | |
按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本项目要求的契合度进行评分。 | 30 | |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按照服务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分。 | 20 | |
价格部分 | 报价 | 20 |
总分 | 100 |
十、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发布)采购文件之日。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止不足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1-85267043、19884188294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总务科
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