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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 “红包” 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0 13:38:30

1 目的
为切实抓好医院行业作风建设, 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收受 “红包” 的不正之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3
要求
3.1 严守职业道德
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 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发扬白求恩精神, 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 优良服务, 廉洁行医。
3.2
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及其亲属馈赠的 “红包”(包括有价证券、 贵重物
品等), 并向对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 应在五天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 统一处理。
3.3
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3.3.1
对违反上述规定, 收受 “红包” 者, 一经查实, 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同时责成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 公开处理。除追缴 “红包” 财物款外,并处以财物款额 10%的罚款, 五年内取消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3.3.2
凡医护人员收受 “红包” 或暗示病人送 “红包”, 已构成事实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经查实, 给予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 并予降聘或解聘技术职务一年,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3.3.3
医护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 或因病人不给好处, 推诿、 拒绝治疗危重病人, 或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 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一经查实, 对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 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二年, 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4
医院其他人员收受病人 “红包” 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中间人” 收受或克扣病人馈赠钱物的也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理。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从严处理。
3.3.4
医院其他人员收受病人 “红包” 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中间人” 收受或克扣病人馈赠钱物的也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理。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从严处理。
3.3.4
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在反腐倡廉及行业作风建设中, 要以身作则, 严以律己, 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院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廉政勤政、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 做到 “有报必查, 有查必果, 有果必处。” 对查处不理或包庇袒护的, 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3.4
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向社会、 患者宣传本规定, 争取社会各界和病人的理解、 配合和支持。